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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實際工作當中,公司常常涉及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情況,那么對于混合銷售的行為你又了解多少呢?

營改增”財稅〔2016〕36號第四十條:“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,為混合銷售。從事貨物的生產、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,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;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,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。

本條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、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,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、批發或者零售為主,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?!?/span>


認定混合銷售的關鍵點:


一是其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;


二是該項行為必須即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。


其中“貨物”是指增值稅條例中規定的有形動產,包括電力、熱力和氣體;服務是指屬于“營改增”范圍的交通運輸服務、建筑服務、金融保險服務、郵政服務、電信服務、現代服務、生活服務等。

兼營是指納稅人經營的業務中,有兩項或多項銷售行為,但是這二項或多項銷售行為沒有直接的關聯和從屬關系,業務的發生互相獨立。如納稅人即有銷售貨物業務,又有不動產出租的業務,還有銷售金融服務的業務;兼營行為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應分別核算。




混合銷售是一項銷售行為,雖然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,但二者之間有直接關聯或互為從屬關系。如商場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送貨上門、安裝服務?;旌箱N售行為按照主營業務繳納增值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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